瑜伽老师备课摔伤索赔10-15万元被拒瑜伽馆:华体会体育要价太高

2024-02-27 11: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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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体会官方网站3个多月前,因在瑜伽馆备课时摔伤,作为瑜伽老师的她,左腿脚踝处被嵌入8颗钢钉,直到现在都不能正常行走。

  受伤后,她不仅没有工资,还需要考虑接下来一年的手术费用。而瑜伽馆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蒋女士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11月16日,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经裁定,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这一结果瑜伽馆方是否认可?是否提起上诉?负责人表示:已交由代理律师全权处理。其律师称,“将进行考虑,暂不便正面回答。”

  12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在成都青羊区蒋女士家中看到,虽然已休息近3个多月,但她依旧不能正常行走,走路一瘸一拐。由于左脚不能用力,她现在洗澡和上厕所都很困难,“只能坐着。”

  今年28岁的蒋女士从事瑜伽教学工作已有五六年,今年夏天,在一瑜伽群中得知青羊区清涟路的尚瑜伽健身馆开业在招聘,她便前去应聘。蒋女士告诉记者,她于7月15日前去应聘,于7月29日正式上岗。上班分早晚班,每天工作8小时,早班从9:30-17:30,晚班从13:00-21:00。

  蒋女士回忆,那天她上早班,下午3点40分左右,在瑜伽馆教室备课时,做了一个倒立体式,由于重心不稳摔倒在地,“咔”地一声,蒋女士就发现自己的脚几乎没了知觉,“只是疼。”

  蒋女士说,她当时在教室一角希望有同事来帮忙,但她表示,在她受伤后的2小时内,都没有人来管她。她也曾让店长帮忙拨打120,“但店长却说她很忙,没空。”后来还是她自己打的120急救电话。蒋女士说,“当时出诊医生来了之后都觉得很气愤,所有人都在那儿,为什么没人管?”

  蒋女士说,受伤第二天瑜伽馆负责人也曾到医院看望,“但她们不问病情如何?就要从我这里收回瑜伽馆的门钥匙和工作服,还要求我删除会员信息。”蒋女士认为,这是瑜伽馆企图清除她全部工作痕迹,想要逃避法律责任的做法。

  在蒋女士提供的一段在医院的录音中,记者听到,疑似瑜伽馆负责人对她说,“我们馆的钥匙你那儿有一把吧?给我吧。”“当时(受伤时)穿的那件工作服在哪儿?”“客户资源是我们的资源,就请你把她们的微信都删一下,免得后续……”对此,记者向瑜伽馆负责人求证,她并未回应,并表示“我们不作过多说明,所有的都由我的律师全权代表。”

  为何说瑜伽馆想要逃避责任?据蒋女士介绍,自工作以来,瑜伽馆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我曾主动找到她们要求签合同,但她们总以过一段时间再说为由搪塞过去。”蒋女士说,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是真实存在的。

  由于无法协商,蒋女士遂向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在医院出具的《出院病情证明书》中记者看到,蒋女士被诊断为:左外踝、后踝骨折;左下胫腓联合分离。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截至目前,仅医疗费就已花费两万余元,加上做康复和生活开销,总共花了五六万左右。

  而未来一年,她还将接受手术,把小腿处固定的8颗钢钉取出。“这一年肯定是无法授课了。”而对于痊愈后是否能继续授课?蒋女士说:“医生也不敢跟我保证。”

  蒋女士表示,在养伤的这段时间里,家里也发生变故,想到自己现在无法上班,精神状态也不是很好,“每天睁开眼睛就是花钱。”她表示晚上焦虑得都无法入睡。而现在,她除了花光自己仅有的积蓄外,还向亲戚朋友借了一两万元,“但瑜伽馆并未垫付过一分钱。”

  对于蒋女士治疗期间没有出钱的说法,瑜伽馆负责人表示这要由律师来说,她不做回应,她还表示:“这个事情不是我们不做配合和处理,我们去医院看她,在不了解病情的情况下开口就是10万,在劳动仲裁的时候又说要15万。”

  据了解,双方曾提出过协商解决,但由于价格问题,并未谈妥。在蒋女士提供的录音中,记者也听到,双方就10万元赔偿有了争议,蒋女士说:“如果你们觉得价格高了,这个都没有问题,直接走司法途径。”

  11月16日,劳动仲裁结果出来了,经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裁定,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对此结果,红星新闻记者采访瑜伽馆负责人,负责人表示已交由代理律师全权处理。其代理律师黄河冰表示,他们不认可蒋女士是全职老师的说法,而是否对此次裁定上诉?将留时间进行考虑,暂不便正面回应。

  对于蒋女士是否在瑜伽馆工作过?律师表示认可。而蒋女士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律师表示“需要法律判决才能确定。”

  黄河冰律师说,据他了解,蒋女士是在上完课之后,自己摔伤的,“并且受伤之后还吃了个饭,2个多小时后才自己打的120。”他认为,她提供的医疗票据只能证明她去了医院,“但是去医院的原因是工伤?还是因为自身过失受伤?这些暂时无法判定。”

  对于受伤后还点外卖的行为?蒋女士表示,当天她上的是早班,要下午5点半才下班,由于怕提前去医院会被扣工资,她点了外卖,等到5点半之后才叫的救护车。

  记者看到,在蒋女士提交的证据中,除了她平时在瑜伽馆上课的照片外,还有她与瑜伽馆负责人7月17日确定工资构成的微信记录:底薪2200-2500+全勤奖励+提成4-10%+课时+其他奖励机制,同时,在微信记录中,蒋女士还向瑜伽馆负责人汇报工作内容,包括会员的缴费情况等。

  对于为何不是全职会有底薪和全勤奖?黄律师表示:全勤不是法律定义,只是一种客观描述,“比如我一周要上10节课,我10节课都到了算不算全勤?”“这很正常,不可能说有考核就是劳动关系,有全勤就是劳动关系。”

  而且黄河冰律师认为,在现实中,瑜伽老师就像健身房的老师一样,本来松度就比较大。“你过来上个课,完成我的课业任务就可以了。”“如果天然瑜伽老师就是劳动关系,健身房教练、推销员也是劳动关系,那么现在很多健身房存在违法问题,这也大大扩大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黄河冰律师还表示:“当事人对于赔付要求很高,最开始要求10万元,并且让瑜伽馆承担后续的费用,一直要保证她完全不受影响之类的。我个人认为,瑜伽老师都是很专业的,并且蒋女士也已经有4年的教学经验华体会体育,在自己教学的基本动作中受了伤,到底是因为陈旧伤,还是自己的过失所导致的,这是我们疑问比较大的点。这跟一般的工伤不一样,一般的就是在工伤中是因为自己原因或他人原因受伤,判断是比较准的。因为这件事涉及瑜伽专业度问题,到底是因为她的自身过失,而且她又不在上课过程中,所以认为争议比较大。

  对于医疗费用问题,瑜伽馆负责人表示,愿意协商,“但协商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大家要明白,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同时,对于蒋女士提出的10万-15万元的赔偿,瑜伽馆负责人表示不认同,“我们一个馆才多少钱?”

  对此,蒋女士律师表示,该赔付标准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最低十级伤残来制定的,还根据《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一个经济补偿。对于该标准,蒋女士12月13日也曾找过瑜伽馆。瑜伽馆15日表示,将于17日同蒋女士进行一次协商。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李建宏表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工作的时间长短,判断双方是否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就要看双方是否已经建立了用工关系,而进一步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用工关系,则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首先,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之一;其次,已接受该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最后,劳动者已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

  至于能否认定为工伤?李律师表示,还要看用人主体是否适格,如果这个单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并且劳动者在“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能认定为工伤。而根据查询,该瑜伽馆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主体适格。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也认为:基于蒋女士事实上在瑜伽馆工作、在履行劳动者的义务,且有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若瑜伽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则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李建宏律师表示:工作中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认定工伤。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华体会体育,劳动关系的双方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着行政管理关系,也就是说,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其安排工作,遵守其规章制度、上下班时间、考核、考勤,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

  而劳务关系,仅存在经济关系即报酬,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者,劳动者提供劳务,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华体会体育,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民事责任。

  曾林刚律师提醒:作为劳动者,在进入新单位上班时,首先应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应当保留好在用人单位工作、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牌、工作服、工资单、工作视频图片及工作相关的其他资料等。因为在没有劳动合同情况下,这些是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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